昨日,厦门市商务局发布《关于做好 2022 年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明确今年厦门将继续对电子商务发展项目予以支持,奖励涉及电子商务平台、企业、园区等 9 类项目,最高奖励额度达到 2000 万元。
根据《通知》,对 2021 年度本企业纳统营业收入(自营交易平台为电子商务销售额,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为营业收入),首次申报达到 5000 万元(含 5000 万元)、1 亿元(含 1 亿元)、2 亿元(含 2 亿元)的,分别给予平台经营主体 50 万元、100 万元、150 万元的奖励。第二次及以上超过,且 2021 年度与上一年度相比增幅达到 15% 以上,按比上一年度增量的 1% 给予平台经营主体奖励,但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。
对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或直播带货销售额达到 500 万元(含 500 万元)-1 亿元以下的企业,且同比增长 15% 以上的,按申报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 1% 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,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 100 万元。
对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 1 亿元以上(含 1 亿元)且同比正增长的,按照申报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 0.5% 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,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额为 200 万元。
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租售面积,以每平方米 100 元的标准核定给予运营企业一次性奖励,每个园区累计奖励不超过 200 万元。扶持资金须用于提升载体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人才、物流、仓储等公共配套服务建设。对 2021 年度获批成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,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。
对运营时间 1 年以上、办公使用面积超过 10 万平方米,入驻有纳税的直播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 200 家以上,且同期入驻企业中电子商务企业占比 75% 以上的直播电商园区的主办方予以奖励,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租售面积以每平方米 100 元的标准核定,每个园区累计奖励不超过 2000 万元。
据悉,本次申报由申报单位自愿向所属地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,行业协会、高校直接向市商务局申报,申报时间截至 4 月 30 日。